《全国生态岛礁工程“十三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近日经国家海洋局批准正式颁布实施。这是国家海洋局落实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涉海工程的专题规划,也是继《海岛保护法》和《全国海岛保护规划》颁布实施后,进一步推进我国海岛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岛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明确了生态岛礁工程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程目标,提出通过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基于生态系统的海岛综合管理格局形成,使我国海岛基本实现生态健康、环境优美、人岛和谐、监管有效,为海洋强国、海洋生态文明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到2020年,在100个海岛实施生态岛礁工程,形成各具特色的生态岛礁建设模式、标准和长效建设管理机制,引领全国生态岛礁建设,使海岛生态保护取得新突破,海岛人居环境呈现新面貌,权益岛礁保护获得新成就,海岛综合管理开创新局面。
《规划》明确了分区、分类实施的具体要求,将全国海岛分为渤海区、北黄海区、南黄海区、东海大陆架区、台湾海峡西岸区、南海北部大陆架区、海南岛区和三沙区等8个分区,确立了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生态景观类、宜居宜游类和科技支撑类等五类工程,并在组织领导、资金投入、规章制度、科技支撑和宣传力度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保障措施。
据悉,国家海洋局将按照《规划》要求,负责全国生态岛礁工程的政策制定、实施评估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全国项目库,组织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定期开展工程的监管、检查和评估,利用中央财政资金对生态保育类、权益维护类和科技支撑类给予重点支持,强化科技支撑,培养人才队伍,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生态岛礁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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