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或部门、企事业单位不能正确处理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发展的关系,侵占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破坏文物历史环境风貌,甚至破坏文物本体。对此,近日国家文物局发布通知决定,从2016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展开专项行动,严防、严查、严办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加大惩治力度,遏制文物法人违法案件高发态势。
国家文物局介绍,去年,该局直接督办案件中,法人违法案件高达78%。如,山东省即墨市在实施“即墨古城片区改造项目”中,擅自拆除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山街五福巷和多处普查登记文物,新建大量仿古建筑,损失难以挽回。
整治行动期间将完善文物行政执法4项制度,包括文物执法巡查制度,严格执行案件报告,完善案件督办约谈制度,依法实施信息公开制度。重大法人违法案件由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督办,指定地市级文物行政部门(执法机构)查办,必要时约谈属地政府负责人。
对文物行政处罚案件,重在改正违法行为,尽可能恢复文物本体及历史环境原貌;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刑事责任;对于涉嫌失职失责案件,追究行政责任,落实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对于屡次违法的失信企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多部门协同监管、联合惩戒。
“专项整治行动”集中行动期间,国家文物局将整治行动实施情况纳入省级文物部门执法效能评估指标,对于敢于碰硬、严格执法、效果突出省份予以“免督察”,对于连年“零发案、零上报”但社会反映强烈省份进行抽查暗访,严肃追责曝光。
本次行动中,还将优先处置“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和媒体曝光的案件线索,引导社会各界支持文物执法督察工作。
7类重点案件:
破坏、损毁不可移动文物本体的案件
擅自迁移、拆除、修缮、原址重建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建设案件
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的案件
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不可移动文物大规模消失的案件
涉及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和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中不可移动文物的案件
破坏长城本体及其历史风貌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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