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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行政部门执行新规 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
发布人:山东趣玩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04-17 点击:268次

我市将开始执行国家旅游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记录”台账,并由专人负责本区域内“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根据《办法》,旅游企业在提供旅游服务时、媒体在进行采访时或社会个人在旅游时发现不文明行为,都可以向相应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或举报。哪些行为属于游客不文明行为?《办法》中指出,只要是旅游活动中因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参与赌博、色情活动等而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都属于游客不文明行为。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到举报后,将记录游客的不文明行为,并视游客不文明行为情节,将把“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旅游主管部门将通报游客本人,提示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必要时向公安、海关、边检、交通、人民银行征信机构通报。

据悉,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将由贵阳市旅发委质量规范管理处负责,相关负责人表示,《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目前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执行,相关实施细则还未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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