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旅游景区内护林防火工作,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确保广大游客旅途愉快,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特制定森林防火明白纸,具体内容如下。
一、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规定。(1)《森林法》第二十一条: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2)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自觉宣传森林防火有关知识及法律法规。各A级旅游景区要加密旅游警示公告,提醒游客加强自身防火意识,不将火柴、打火机、火石等引火物品带入林区,严禁吸烟和从事野炊或者焚烧物品等活动。各旅行社要加强对领队、导游的防火知识教育培训,各领队、导游一定要认真履行安全提示、防火宣传、行业监督等职责,适时向游客宣传防火法规、常识等内容,切实提高自身、游客防火意识和自救能力。
三、强化防火安全措施。各A级景区要加大重点地段和人员较为密集场所的巡查密度、频次,合理部署灭火力量,对进入景区的游客携带的烟、火种等物品实行托管制度。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监管,严禁、痴、呆、傻病等特殊群体入内,确需进入的,要安排专人进行监护,杜绝意外事情发生。防火期内,进入景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帽,配备灭火等工具。
四、共同监督,禁止旅游风景区内野外用火。导游人员要积极配合当地旅游景区的防火要求,督促提醒游客禁带火种、防火护林;广大游客要切实增强护林防火意识,从自我做起,严禁带火种进山,严禁在林区内吸烟、野炊,乘车及索道缆车时,严禁向窗外扔烟头式火种。游客们之间也要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共同创造良好的防火氛围。对不听劝告、一意孤行的,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旅游企业、游客发现火情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