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蓬莱市住建局了解到,《蓬莱市城市容貌标准(听证稿)》顺利通过听证,待政府批准后即可实施。
据悉,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出台了城市容貌标准。现行国家城市容貌标准实施于2009年5月1日。蓬莱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标准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蓬莱市实际,在借鉴全国20余城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于2011年年初开始制定蓬莱城市容貌标准。在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反复修改完善后,于2012年底形成了《蓬莱市城市容貌标准(听证稿)》,并于近期举行了听证会。
据了解,《蓬莱市城市容貌标准(听证稿)》对建(构)筑物、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设施与标识、城市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和临街居住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范。要求,历史保护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拆除、改建、装饰装修,应设置专门标志;建(构)筑外墙面有明显污迹时,应当及时清洗或者粉饰;城市各类工地(含拆迁工地)应封闭施工,设置不低于2m的围墙、围栏遮挡;各种城市交通工具,运输散体、流体货物物品车辆必须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撒漏粘带;禁止在城市道路从事占道经营行为;城市公园广场、道路沿线等公园绿地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能出现单处面积大于1㎡以上的泥土裸露;城市公共设施运转正常,完好率不低于95%;对城市广告设置及使用标识文字、图案等进行了规定;城市照明设施应完好,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装灯率及亮灯率均应达到95%;还对户公共场所和居住区环境进行了规定,居民禁止在城市市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