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市森林防火已进入紧要期。为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发此令。
一、从即日起至5月31日禁止一切非法野外用火。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内或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烧荒、烧地堰、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2、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非生产性用火;
3、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4、开山爆破等工程性用火;
5、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防护林带内的农田、道路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四、在森林内从事野营、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规定,并服从森林经营者的防火安全要求。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5642581、5644119)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的基础上,要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对在林区野外违法、违规用火者,一律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或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公职人员一律开除公职;在场不加制止的领导一律撤职;野外用火引起森林火灾的,无论成灾与否一律依法查办)和“四不放过”(火灾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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