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下,一些所谓的“户外运动俱乐部”、资深“驴头”等组织的登山、漂流、赏花、采摘、穿越、游览等户外活动,时间从一天到多天不等,活动地点有短线去周边城市或者县市区,有长线去本省或者外省,受到了部分市民的青睐。这些组织者往往是通过网络、微信等发帖召集活动,有的是纯粹的驴友们的自助AA制结伴户外行;但也有的组织者声称是自助户外活动、非营利性AA制等模式,实际上安排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领队”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收取参与者总价支付的费用,“以户外活动之名、行旅游活动之实”,这是变相非法从事旅游业务,违反了旅游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民如参加此类“旅游”活动,发生纠纷或意外事件后,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近期,国内媒体报道了几起驴友随户外俱乐部或“驴头”出游遭遇意外身故的案件,驴友的亲属将活动组织者诉讼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定组织者对驴友的死亡不存在过错,驳回了驴友亲属的诉讼请求或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现做如下提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有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有的户外俱乐部虽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一般是装备销售和户外活动策划、组织等,但并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经营旅游业务的合法资质;个别户外俱乐部、“驴头”甚至就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经营和旅游活动的主体资格不合法。
二、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组织的户外活动,有的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来分担参与者的户外活动风险;而合法的旅行社除了可以投保上述保险之外,依照旅游法律法规还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用于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依法对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承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责任保险已实现全国统保,覆盖面广、保障足,发生意外事件,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垫付治疗、抢救等费用。
三、经营境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必须在银行存入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120万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作为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遇有危险时的紧急救助费用,而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均没有上述保障。
四、户外俱乐部、“驴头”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没有通用的旅游合同与参入者签订,不提供发票或收据,出现纠纷双方各执一词,缺乏书面约定。旅游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且合同中应载明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等服务安排标准以及权利义务、违约解决条款等,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可以要求旅游投诉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五、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住宿、餐饮等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如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车均是经交通部门依法审批的,具有旅游客运资质,车辆保险齐全。而有的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在组织活动时租用的是厂企班车、长途客运车、异地无手续车等不符合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六、旅游法律法规设定了旅行社诸多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件,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诉讼请求是会得到部分或全部的支持。
综上,市民出游或参与户外活动时要提升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正规旅行社,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